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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美南加州華人寫作協會組織章程

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創會會員大會訂定
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之

 
 
     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北美南加州華人寫作協會」,簡稱「南加作協」。英文名稱:North American Chines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California,簡稱「CWASC」。
第二條: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,聯繫南加州地區作家及愛好寫作人士,共同切磋,交換心得,以 文會友,並促進中美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美國南加州。
第四條:本會章程依據世界華文作家協會章程第三條、第四條及第二十條而訂定,並遵守該章程 相關之規定。

第二章 會務

第五條:本會會務暫訂如下:

  1. 交換寫作經驗,培養寫作興趣,鼓勵經典創作。
  2. 加強寫作人士聯繫,集會座談,聯歡增進友誼。
  3. 舉辦作家學術講座,參觀訪問,倡導藝文活動。
  4. 開闢作品發表園地,出版會刊,協助新書銷行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:凡愛好寫作並有作品發表人士,願遵守本會會章,經會員兩人之介紹,填寫入會申請表提出理事會審查通過,即為正式會員。
第七條:會員有選舉、被選舉、創制、表決權,依法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其他權利。
第八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,服從決議案,按時繳納會費,參與會務工作之義務。
第九條:會員如未能遵守會章,或有損本會信譽,經理事會通過得停止其會員資格。
第十條:會員人數增多超過其他地區平均一倍以上時,得報請於會員集中地區增設分會,直屬北美華文作家協會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十一條:本會設理事會負責推行會務,由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。設監事會,設監事三人組成(以上人數得按會員人數比率增減之),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選舉辦法另訂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依照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設副會長一至二人襄助會長。設秘書長、副祕書長、文書、會計、財務、總務等工作人員,
均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會,負責財務稽核、會務監督、研考改進等事宜。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為主席。
第十四條:本會為推展會務之需要,得於理事會下設立若干工作小組,其名稱及任務由理事會商討決定。並得聘請顧問及名譽會長若干位,由理事會遴選之。
第十五條: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限連任一次。理監事如有出缺,由候補人依次遞補至原任期為止。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如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。均需於半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每二至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通知秘書長登記。如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視同辭退除名。
第十八條: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等會議,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,及過半數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十九條:新會員入會費十元,常年會費每年二十元。一次繳交一千元以上者得為本會終身「榮譽會員」,一次繳交兩百元者得為本會「永久會員」。會費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調整之。
第二十條:為發展會務,經理事會決議籌募捐款及接受贊助。
第二十一條: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,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徽、會歌如附件,為代表本會精神之象徵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章程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並送請有關單位核備。會章修正,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之決議。
(註:本章程依據一九九八年七月修正之組織章程,經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之)

第十三屆理事: (簽   名)         第十三屆監事: (簽   名)
顏文雄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郝亦塵
楊綺真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陳有為
范培林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羅思凱
楊華沙
吳宗錦
余國柱
梁柳英
李佩蘭
田文蘭